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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2日)下午,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诉武汉中防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中防瑞达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商标侵 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在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武汉两家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及侵害了原告商标专用权,判令两被告共计赔偿原告 89.25万元。
2014年3月11日,原告海宁公司向武汉市中院提起诉讼,称其2013年1月获得“海宁中国皮革城”的商标专有权,两被告在没有经过授权的情况 下,擅自将位于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钟家村中防地下商街市场命名为“海宁皮革城”“中防海宁皮革城”,并对外运营,两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商 标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及侵害商标权行为,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共计174万余元。
5月22日,此案一审开庭(本报5月23日八版曾作报道)。庭审中,两被告认为自身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使用“海宁皮革城”并不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武汉市中院审理后认为,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特有知名服务名称和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判令,两被告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不得仿冒“海宁皮革城”名称,同时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立即拆除其市场内“海宁皮革城”字样的标识并销毁标注有“海宁皮革城”名称的招商宣传资料。
法院同时判令,两被告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787500元,赔偿原告公司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05000元,此外还要承担案件受理费29768元。
目前,原、被告双方均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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