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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林书豪”商标是否侵权 法律专家全面解读
发布时间:2012-03-08   阅读次数:2177
     美籍华人林书豪大学毕业后加入NBA,曾分别与金州勇士队和休斯敦火箭队签约,但只能担任替补上场。进入纽约尼克斯队后开始受到瞩目,成为首发球员,职业生涯头五场首发共得136分,为1974年之后NBA最佳。并获得NBA东部周最佳球员。
  林书豪的首周表现引起了全美的极大关注,在纽约刮起一股“Linsanity(林来疯)”。
  最早发现“林书豪”这三个字价值的人是无锡人虞敏洁。据相关媒体报道,虞敏洁是无锡锡山区东港镇东升工业园内一家体育用品企业的老板。这家企业成立于2002年,主要生产篮球、足球、排球等体育用品。
  
      2010年7月,一次偶然的机会,虞敏洁在电视里发现了一个出色的华人球员林书豪。虞敏洁凭着经验判断,林书豪很可能在不久的将来成为继姚明之后另一个闪耀世界的华人NBA球星。
  于是,虞敏洁委托无锡正开商标代理有限公司的老板程国平帮其注册“林书豪”的两项商标申请,并很快获得受理。如今“林来疯”席卷全世界,虞敏洁向媒体坦言,当初注册“林书豪”商标纯属一个带有预判性质的商业行为,没有恶意炒作等想法。
 【律师解答】
  注册名人名字商标是否侵权
  律师:使用名人名字(林书豪)作为商标进行注册,并未侵权。《商标法》第一章第9、10、11条,对不予注册和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况做了明确规定。名人名字是否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并未在相关规定中。
 在对“名人”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予以定义的前提下,对名人的权利扩大保护,实质上是对商标申请人权利的侵犯。因此,审查人员在商标审查操作中,对“名人”的“公众性”具有自由裁量权,因此不可避免的会产生侵害名人姓名权的情况。
 对“名人”的姓名权利的保护,应主要依靠姓名权利人的自我主张、自主保护。类似林书豪这样的名人,虽然过去有一定的知名度,但其被国人广泛所知也仅仅是近期的NBA球赛所致,不可苛求商标审查员应该知晓林书豪具有较高知名度。
  如果该商标给林书豪带来不利影响,并有证据证明该商标使当事人的社会评价降低,或者使相关公众对该商标产生误认,当事人也可以依据商标异议程序等商标审查的后续程序来请求商标局予以撤销,或者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注册“林书豪”侵犯何人何权
  律师:如果侵权,那侵犯的只能是“林书豪”本人的权利,侵犯的是他的姓名权。在中国司法范围内,“林书豪”是他本人的姓名,享有姓名权,姓名权隶属于人格权范畴。
  关于名人姓名的使用规则,很多国家在立法上有明确规定,总体来说,名人姓名作为公益性使用不受限制,如法国、意大利等,但用于营利则是侵权。
  我国《民法通则》及《商标法》对此问题都没有明确规定。《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并有权禁止他人盗用、假冒;《商标法》第31条规定,注册商标不得侵犯他人在先权利,在先权利包括姓名权。所以说,该注册商标侵权了。
        此外,林书豪属美籍华人,身份特殊,讨论此问题仅以中国公民身份为依托。
    但是,也可认为没有侵犯球星林书豪的权利。首先,只要是身份证上登记为“林书豪”的人对“林书豪”都同样享有姓名权。我们并不能认定该商标就是针对球星林书豪注册的。
  其次,侵犯姓名权的表现包括: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盗用他人姓名,冒用他人姓名。
    商标注册人在经营活动中,若并未进行一些不正当的商业行为,就不存在侵权之说。
  造成球星林书豪损失如何赔偿
  律师:如果注册“林书豪”会给球星林书豪带去损失,那么估计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该商标权不能为球星林书豪本人所有;二是在商业领域,能为商标权利人带来巨大的商业利益的根本动力只能是特定一个人——即该名人,如果该商标所有人在经营过程中,有对该商标造成不良影响的,会对“林书豪”造成影响。
   同时,根据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司法解释,姓名权受到侵害的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具体情节、后果、获利情况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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