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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申请了商标“猛牛”用在润滑油等产品上,为此,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核准此事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评委”)诉至法院。近日,一中院一审驳回了蒙牛公司的起诉。
2004年3月2日,张某申请注册“猛牛”商标,指定用于润滑油等商品,之后,该商标经商标局初审并公告。其间,蒙牛公司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商标局认为,两个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也未构成近似,因此裁定“猛牛”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蒙牛公司不服裁定,再次提出异议申请,但商评委作出与上次相同的裁定结果。
为此,蒙牛公司起诉商评委称,“猛牛”与该公司驰名商标“蒙牛”构成了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高度近似商标,势必会导致公众的混淆。
案件审理期间,商评委辩称,其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予以维持。
法院审理后认为,目前,“猛牛”商标指定使用的润滑油、润滑剂等商品与“蒙牛”商标所使用的乳制品商品关联性较弱,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猛牛”商标的注册并没有违反商标法的规定。
法院认为,两个商标虽然读音相同,但公众一般注意力仍可以将二者相区分,不至于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两个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判决维持商评委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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